邓正虎(510902198208******):
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机关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决定内容如下:
你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关资质,承包高埗裕元消防队原厂房外墙装修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以工程结算价款168100元的2.2%罚款,即人民币3698.2元(大写叁仟陆佰玖拾捌元贰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