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子项编号: | 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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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申请人如实填报相关租赁信息 |
三.申请材料信息
(96.01.01)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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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填报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1 | ||
2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广东省内的免提交 | 复印件 | 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1 |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复印件 | 与租赁合同面积是否一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1 | ||
4 | 委托书 | 如有委托关系 | 原件 | 填报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1 | |
5 | 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 如出租房屋存在共有人 | 原件 | 填报信息与证件是否一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1 | |
6 | 房屋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租赁地址、租赁双方信息等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东莞市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申请表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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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准确、真实、有效; 2、申请人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后未进行登记备案; 3、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条件。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已公布房屋拆迁的; 6、产权有争议的; 7、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 8、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9、申报租赁登记备案与事实不符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七.办理流程说明
一、窗口受理。 1、窗口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到各镇街(园区)房管所领取或者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租赁双方在《申请表》签字(盖章)。由租赁当事人其中一方带齐申请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受理: 镇街(园区)房管所业务人员审核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如申请资料有误或不符合受理要求,业务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资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原因。 注:1、若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已备案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由业务系统实行自动核验该房产的现状(是否抵押,是否查封),有关联网时间另行通知; 2、收取的复印件,需要申请人签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名。(身份证、营业执照、产权证等资料,待系统实现联网后,可自动核验); 3、收取的实物件通过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资料上传业务系统。 3、网上审批: 镇街(园区)房管所领导负责审批,对电子资料及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打印备案证明。 4、网上打证: 申请人自行网上打证。 注: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已备案购房合同、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镇街(园区)政府及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权属证明的,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供其他房屋权属证明的,打印《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5、归档 镇街(园区)房管所负责将实物件进行归档。 二、网上受理。 1、网上申请: (1)网上登陆。房屋租赁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可查看申请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下载《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申请表》。 (2)填表单。登录东莞“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房屋租赁系统(https://zjj.dg.gov.cn/zjjsso/),如实填写租赁信息。 (3)上传资料。根据事项所需材料,依照要求上传附件资料(包括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注:1、房屋租赁当事人下载《房屋租赁签订登记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租赁双方在《申请表》签字(盖章)。 2、上传的资料可为PDF、JPG或WORD文档,要求内容清晰。 2、网上受理: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业务系统自动通过短信通知镇街(园区)房管所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镇(街)房管所业务人员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查看表单内容的完整性,并与附件资料进行核对。 (1)若核对无误,填写意见并受理,受理结果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2)若资料有误需要补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系统填写需要补件的详细内容或拒绝受理原因。退回后,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注:若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已备案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由业务系统实行自动核验该房产的现状(是否抵押,是否查封),有关联网时间另行通知。 3、网上审批: 镇街(园区)房管所领导负责审批,对电子资料及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网上打印备案证明。 4、网上打证: 申请人自行网上打证。 注: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已备案购房合同、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镇街(园区)政府及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权属证明的,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供其他房屋权属证明的,打印《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已备案购房合同、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镇街(园区)政府及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权属证明的,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供其他房屋权属证明的,打印《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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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根据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请到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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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请到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无线下办理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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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6987681,26987687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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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一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物业与租赁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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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法定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全部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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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各镇街(园区)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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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2220731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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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