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东莞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规则》(以下简称新《投票规则》),自2025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6日。
一、 起草背景
《东莞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投票规则》)自2023年10月7日实施以来,在规范电子投票行为、提升表决参与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投票规则》将于2025年10月6日到期,部分条款需要修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电子投票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修订新《投票规则》。
新《投票规则》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物业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五)《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六)《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新《投票规则》共6章27条,与原《投票规则》相比,新增0条,修订1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统一用词表述。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统一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民委员会’)”;将“明示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意见”修改为“明示赞同、反对、弃权表决意见”,与《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村(居)民委员会”、“赞同”用词表述一致。涉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二)删除重复规定。因业主和专有部分面积的认定已在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删除原《投票规则》第五条中“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业主和专有部分面积”的内容。
(三)明确异议时限。在第六条新增异议受理时限规定,既能保障业主的异议权,又可防止个别业主异议过度拖延投票程序,提升投票效率。
(四)强化隐私保护。调整三处内容避免信息过度披露:一是将“告知未绑定公众号业主地址(房号)”改为“告知业主未绑定公众号总体情况”;二是将“查询每一户投票参与情况”改为“查询本人投票参与及表决意见情况”;三是删除表决明细中的“房地产权证件号”,仅保留房号等必要信息,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业主意愿被裹胁。涉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41/post_4441691.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