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8日。
一、 起草背景
2017年,住建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为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原市房管局于2018年印发《东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由于《评分标准》仅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加减分项目及分值等内容,没有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公布、运用、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未能真正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矛盾越来越突出,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行业监管空白,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势在必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管理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全方位采集,根据信用信息得分排名进行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市级地方性法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计4章18条。包括:总则;信息的分类、采集、评分;信用信息监管;附则。有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
(二)明确责权划分。明确市、镇街(园区)物业主管部门、村(居)委会、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信用信息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过程中的职责,同时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务、供电等部门的协同联动、信息互通,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三)信息的分类、采集、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其中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分为项目行为信息、企业行为信息两类。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评分和管理由登记注册的镇街(园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行为信息的采集、评分和管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及项目行为信息的采集、评分和管理由项目所在的镇街(园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信息的监管和运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行量化评分制,项目信用信息总得分=项目基础信息分值(100分)+该项目行为信息分值(项目良好行为信息分值-项目不良行为信息分值);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总得分=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分值(100分)+项目负责人管理的所有项目行为信息分值总分/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总得分=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100分)+企业行为信息分值(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值)+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行为信息分值总分/企业管理的项目数。根据信用信息得分排名分为A、B、C三个等级,可以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示范物业项目评选等活动的参考因素。
(五)附则。《东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380/post_4380269.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