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实施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建筑工人劳动用工管理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2014年开始就探讨建立“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网络监管平台,以及制订配套实名制管理办法。经过两年时间系统测试和完善,该系统于2016年初上线,配套制订的《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后于2016年9月29日印发执行。目前,约有1300多家企业使用该系统,采集工人信息约10万多人,记录失信行为约270人次。
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住建、人社、交通、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2019年2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联合印发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由于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办法与我市现行管理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和省的办法重新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
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新增的内容
(一)实名管理对象有所调整。根据上述国家和省办法中实名管理对象要求,新出台的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除作业工人外,还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二)实名管理技术服务机构问题。按照上述国家和省办法要求,已建成用工实名管理系统的地市,应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完成系统数据对接,所以新出台的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公布了数据对接标准,让实名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及时将项目实名制数据传送市实名制管理系统。
(三)工资支付信息归集上传问题。省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施工企业需要提请银行将银行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因此新出台的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也增加此条款。
三、需重点解读的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监管职责、信息应用、信息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实名管理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东莞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实施细则》还对 “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做了相应解释规定。
(二)关于实名管理信息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中实名管理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用于本市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处理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理赔和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作为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和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依据。同时,《实施细则》还对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实名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作为实名管理的实施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并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关于作业工人的工资支付。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五)关于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实名管理落实不到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六)关于《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东建市〔201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