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租房使用管理,整治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行为,维护住房保障公平秩序,我局决定开展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仅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住使用,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属于违规行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
二、我局将严格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对查实存在违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行为的承租人,依法采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信用惩戒、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措施。
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可通过电话、邮箱向我局提供违规线索及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住房保障科0769-22630618
市住房事务中心0769-27384780
邮箱地址:dgszjj-zfbz@dg.gov.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日
附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号)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
第三十一条 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