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限期腾退所承租房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使用管理,根据《东莞市南城区环城路旁雅园新村住宅、商铺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现公布雅园新村住宅市场租金标准为每月27元每平方米。现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雅园新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住户,统一按上述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