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珍祥(男,身份证号码:430626********5610,住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号*级*学院):
你申请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2018年6月1日租住雅园新村26栋*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欠费记录,你已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东建住保〔2024〕18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东建住保〔2024〕18号).pdf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
电 话:22630618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路段28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7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