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3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79号)要求,现将《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
项目审查组
2022年6月24日
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申请认定为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施主体
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申请项目可以为在建、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为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二、基本要求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选址用地不能涉及现行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区域、涉及安全问题不适宜居住区域。项目当前未因违法建设而被处理。
(二)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等情形,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不受限制。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成规模集中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五)项目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满足居住使用要求,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
三、项目受理和审核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申请认定为东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要分为简易认定程序和一般认定程序两种模式,具体如下:
(一)简易认定程序
1.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适用简易认定程序:
(1)已按法定程序获批准建设的新建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宿舍,学校、医院、市属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员工宿舍。
(2)属存量住房的(含已改为住房使用的其他房屋)。
2.对适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加具意见,必要时可现场考察核实,对于属存量住房的项目,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应同时征求镇街(园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意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回复实施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处理。
(二)一般认定程序
除符合简易认定情形的项目外,其他项目认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1.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街(园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考察项目现场。联合审查通过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加具意见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完成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