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
关于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关问题已经市政府十五届第13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标准实施保障,将符合条件非本市户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适当放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的住房保障范围
(一)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标准实施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符合以上条件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实施保障。
(二)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2.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三)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2.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5年;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二、实施时间
扩大的住房保障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但未通过审批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新的条件审核。
三、保障方式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房屋修葺、租金核减。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住建部门领取或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各镇(街)住建部门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及申请的相关详情请登录《东莞建设网》住房保障专栏查询,网址:http://www.dgjs.gov.cn/。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园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熟悉新政策,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和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