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佩珊:
你作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租住雅园新村4栋1601号保障房。2014年1月27日提交的续租申请经我局审核通过后,你与我局签订了《东莞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续租申请,现合同效力已经终止。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应当在自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南城雅园新村4栋1601号房送达《关于终止〈东莞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东建住保〔2016〕79号),因敲门后无人应答,将本通知张贴于房门上。2016年11月24日及2016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邮寄《关于终止〈东莞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东建住保〔2016〕79号),邮件均被退回。因你本人无移动电话,下落不明,无法跟你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
电 话:0769-22630618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