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细霞:
你作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自2014年6月1日开始租住雅园新村4栋502号保障房。2016年6月,你提出续租申请,经复核,你的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保障标准,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应当在自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5月27日、2017年5月29日、2017年6月7日,我局向你邮寄《关于终止〈东莞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东建住保〔2017〕10号),邮件均被退回。2017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南城雅园新村4栋502号房送达《关于终止〈东莞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东建住保〔2017〕10号),因敲门后无应答,将本通知张贴于房门上。因无法跟你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
电 话:0769-22630618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