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质监组,松山湖质安站,生态园质监组,各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关于检测过程监督检查的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指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形式和频次
(一)检查形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不包括水务工程)基桩、地基和锚杆等专项检测在进行现场质量检测时,监督机构应按要求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人员根据有关信息对现场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和检测记录等进行核对,并填写《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
各镇街质监组和市质监站各监督室应于每周一将上周检查时填写的《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及签发的监督文书和回复情况传真或报送至市质监站,市站将有关资料汇总后定期报送至住建局。
(二)检查频次
市镇两级监督的工程项目,镇街监督员必须对每一工程项目基桩、地基和锚杆等专项检测的每种检测方法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站监督员可根据工作安排对检测单位现场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市站一级监督的工程,市站监督员必须对每一工程项目基桩、地基和锚杆的每种检测方法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简政强镇后由镇街一级监督的工程,镇街监督员则必须对每一工程项目基桩、地基和锚杆的每种检测方法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方案执行、检测过程是否规范、检测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异常情况是否及时进行上报和协调等。
其中检测人员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在住建局备案册的名单上、是否与监督系统中申报情况一致、是否具备上岗证和工作证,仪器设备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与监督系统中申报情况一致、功能是否正常、计量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测过程方面重点检查现场检测数量和位置与检测方案是否相符、检测人员是否按照作业指导书步骤进行操作、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检测记录方面重点检查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和有效、记录修改是否符合要求,异常情况方面重点检查现场异常情况是否向市质监站进行了反馈以及相关单位对检测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等。
三、现场检测信息查询
在工程基桩、地基和锚杆检测前,检测单位已经将现场检测具体时间、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通过质监站网站报告市质监机构,监督员可通过“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专项检测”模块中“进场信息查询”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并安排现场检查工作。
监督员也可要求检测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在现场检测前进行电话通知。
四、监督文书的签发及跟踪处理
监督员在工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不符合规定等情况时,应当场签发监督文书。监督文书类型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工程复工通知书》。各类文书的签发条件和跟踪处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
1、签发条件: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中带“★”和“▲”的条款,但其他条款存在不符合要求时,可能对检测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或检测单位进场时未按要求在质监站网站申报检测信息。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
3、跟踪处理: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可不要求检测单位进行书面回复,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复查。
(二)《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
1、签发条件: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中带 “▲”的条款,但有一项或以上带“★”条款不符合要求时,可能对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应当即发出《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整改期间,如检测单位确实需要延长整改时间的,需书面说明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明确整改完成时间。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签发前需报告监督室主任(镇街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
3、跟踪处理:检测单位应在整改期限(不超过检测完成时间,下同)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后应立即进行复查。若整改期限到期后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则及时下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1、签发条件: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中一项或以上带 “▲”的条款,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应当即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停工整改。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提出,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镇街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和主管主任同意后,由组长签发)。
3、跟踪处理: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监督员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监督员收到《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后立即进行复查。整改期限到期后检测单位对停工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及时进行复查。若复查时,监督员发现检测单位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检测或到期不进行回复而继续进行检测的,监督机构应视情况报住建局立案调查并提请行政处罚。
(四)《工程复工通知书》的签发
1、签发条件:检测单位已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向质监机构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并经复查确认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恢复检测。(镇街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和主管主任同意后,由组长签发)
2、签发程序:申请复工的工程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镇街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和主管主任同意后,由组长签发)
五、监督资料归档
市站监督员进行检测监督检查时,监督员应保存《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以及签发监督文书的相关文字、照片或音像等资料,并于文书签发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至项目联络员。项目联络员应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归档项目卷宗,并应在监督文书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到监督管理系统。
镇街监督员进行检测监督检查时,监督员应保存《建设工程检测现场检查评价表》以及签发监督文书的相关文字、照片或音像等资料,并应在监督文书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到监督管理系统。
二○
(联系人:苏惠芬,电话:23321009,传真:2240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