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依法监督的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东莞市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考核工作将于今年十月份进行,请按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东莞市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镇区质监组)的管理,推动镇区质监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考核组,负责镇区质监组具体的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审定。
第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镇区质监组,不得开展监督业务。
第四条 镇区质监组每二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年镇区建设管理工作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镇区质监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镇区质监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并受镇区规划建设办委托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已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并建立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1、各岗位责任及考核制度;
2、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3、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制度;
4、在建工程检测管理制度;
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质量监督工作月、季报制度;
7、工程竣工资料送审及验收程序;
8、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廉政建设制度;
10、信访工作制度。
(四)镇区质监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五)镇区质监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由具备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备中专学历并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四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质监员应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持证上岗。
(七)持证上岗的质监员人数不应少于质监组总人数的70%,其中水电安装专业质监员不少于1人且应占质监员总人数的20%以上。
(八)持证上岗的质监员人均年监督工作量应在10万平方米以内;人均年监督工作量超过10万平方米的镇区质监组应适当增加质监员人数。
(九)镇区质监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适应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公设备、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镇区质监组应向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及规划建设办的委托书;
(二)《管理手册》及有关制度;
(三)在职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质监员证、职称证、学历证明);
(四)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的监督档案。
第七条 镇区质监组的考核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查质监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检查《管理手册》各项内容执行情况和监督工作的运作情况;
(三)随机抽查在建和竣工工程的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档案。
(四)随机抽查质监员的业务知识;
第四章 考核评定及处理
第八条 镇区质监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第七条所列内容全部通过考核的为“合格”;第七条第(一)项通过考核,其他项最低结果为基本通过考核的为“基本合格”;有一项不通过考核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镇区质监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行复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区质监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