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质监组,各镇(街)质安所,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我站发出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检的通知》(东建质函〔2011〕25号),对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不合格处理进行了相应规定。然而,由于个别国家和省检测标准已进行了修订,造成文件中一些检测要求与现行标准不一致,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将上述文件中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文件中关于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处理“监督抽检中出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情况时,若检测结果与设计强度等级相差不超过一个强度等级(即5MPa)的,可由设计单位依据最低值对该部位(例如房建工程的同一层)进行全面复核;若检测结果与设计强度等级相差超过一个强度等级的,则对该部位通过批量评定(即取整层构件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复检测。若复检测仍不满足要求则需进行进一步扩大检测和加固补强等处理。”调整为“监督抽检中若出现混凝土强度检测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时,应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复检测。复检测数量为:房屋建筑工程按1个芯样强度不合格复检测2组(每组3个芯样,下同);基桩工程按1条桩不合格复检测2条桩;轨道、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1个构件(或施工段)混凝土强度检测不合格复检测2个构件(或施工段)。当复检测仍不满足要求时,原则上应采用经抽芯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批量评定(即取整批构件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做进一步扩大检测,扩大检测后再进行设计复核或加固补强等处理。”
二、本通知调整内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调整内容继续执行原发文件。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