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近期,受天然河砂资源日益减少的影响,我市少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在拌制混凝土和建筑砂浆时使用了海砂,市质监站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抽检中也发现建筑用砂的氯离子含量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建筑用砂将影响工程的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加强建筑用砂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筑用砂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并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一)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氯化物含量(以氯离子质量计,下同)不得大于0.01%。
(二)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氯化物含量不得大于0.02%。
(三)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氯化物含量不得大于0.06%。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慎重选择建筑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要求建立完整的建筑用砂进场、检验和使用台帐。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品种用砂必须每周不少于一次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验收制度和用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五、市镇两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监督抽检,发现氯离子超标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跟踪处理,并上报市建设局。市镇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的建筑用砂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市质监站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用砂每月至少抽检一次。监督抽检结果在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和东莞建设监督网www.dgjsjd.net上公示。
六、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建筑用砂的有关责任单位,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没有进行建筑用砂进场验收、不履行见证取样送检职责或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不予制止的,视为监理失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