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
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站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租赁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五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出租单位在莞应按下列要求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出租单位不自行维保的:
1、负责人1名;
2、专职设备管理员1名。
(二)出租单位自行维保的:
1、负责人1名;
2、专职设备管理人员1名;
3、安全员1名(需持有安全员岗位证书或相关专业职称证书);
4、技术负责人1名(需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5、设备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2人);
注:(1)出租单位维护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40台的,需按每增加20台以内增加配置设备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1名。
(2)出租单位应与以上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并有书面的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注:以上在莞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得重复兼任。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