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安监机构,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产权(出租)、检验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和保养行为,我站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检的范围
已纳入我站监督范围,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监督抽检的方式
监督抽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由市安监站聘请已取得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在莞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抽查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塔式起重机现场安装使用完成第一道附着检测三个月以上的;
(二)施工电梯现场安装使用完成最后一道附着检测三个月以上的;
(三)出厂使用年限过长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施工电梯出厂年限超过5年,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3年的;
(四)塔式起重机现场安装独立高度使用六个月以上的;
(五)重点监控的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
(六)重点监控的安装单位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
(七)因建筑起重机械原因被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市住建局或市安监站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抽检时间及人员安排
监督抽检按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随机产生监督抽检的建筑起重机械,并由市安监站工作人员带领不少于两名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抽检。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对已由本单位检验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回避原则。
四、监督抽检内容
监督抽检由检验检测机构按现行的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五、对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现场检验检测初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安监站工作人员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签发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建筑起重机械暂时停止使用。
相关责任单位按检验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改正后自行委托已取得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在莞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凭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到市安监站申请复工;取得市安监站签发的《复工通知书》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