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对所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期限建议按以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一、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单位可以单独完成整改,且不涉及到检测、论证等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令整改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现场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脚手架卸荷钢丝绳未按方案要求设置、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使用等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责令整改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三、现场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查通过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网、钢管、扣件等)未按要求检测等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责令整改期限为25个工作日。
四、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不属于以上三款所述情况的,由市安监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现场具体情况,再确定相应整改期限。
对于同一次检查,现场同时存在以上所述几种情况的,为方便日常管理,防止同一次检查中对同一单位签发多份执法文书,按以下原则确定《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限:
(一)如现场同时存在上述第一、二、三款安全隐患的,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同时签发两份《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上述第一、二款中存在所有隐患,整改期限统一为10个工作日;第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上述第三款中存在的隐患,整改期限为25个工作日。
(二)如现场同时存在上述第一、二款安全隐患的,对该项目责任单位签发一份《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上述第一、二款中存在所有隐患,整改期限统一为10个工作日。
(三)如现场同时存在上述第一、三款安全隐患的,我站将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同时签发两份《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上述第一款中存在所有隐患,整改期限统一为5个工作日;第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上述第三款中存在的隐患,整改期限为25个工作日。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站综合室联系。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