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检测管理
(一)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中仍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时,应要求领取单位提供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确认相关单位对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中的不合格项已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
(二)对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与安装验收表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8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22号)等相关规定,视为“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使用单位应重新进行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施工现场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以备查验。监督抽查时,施工现场未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监督执法人员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复查时,如施工现场逾期仍未提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原件,按逾期未整改处理,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继续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维保、检验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建安〔2014〕51号)文件相关要求。对不能正常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的工程项目,由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保、检验检测作业的相关单位召集所有应考勤人员,在工地门口或项目部标牌等显要位置进行拍照确认,并把照片和不能考勤的原因等信息上传至实名制考勤系统。
相关单位不配合或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我站将对有关工程、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按规定处理。
二、加强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安全监督管理
近期有一批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这类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外形及构造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较为相似,但不具备载人功能。为加强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货用施工升降机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混淆使用,以及货用施工升降机载人等违规行为,现就加强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出租、安装(拆卸)、检验检测、维保、使用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要加大对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防止货用施工升降机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包括零部件)违规混淆使用,以及货用施工升降机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该类货用施工升降机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不实行即来即办,恢复原2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三) 我站在收到该类货用施工升降机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后,即发出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约谈通知,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未按通知时间参加约谈会议的,该安装告知手续作退件处理。
(四) 使用单位需在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首层和各层门处的明显位置悬挂 “严禁载人”、“严禁超载”等安全标牌。
(五)市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已安装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工程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对该工程以及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的监督抽查频率,重点抽查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层门联锁装置是否有效(即保证在层门开启时吊笼能停止运行)、吊笼内监控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安全警示是否足够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