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施工许可与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实行并联审批的通知》(东建质安〔2016〕22号)要求,从2016年3月1日起,我站负责建设工程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按照通过备案的方案施工,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站在通过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全部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统一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二、通过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方案,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7日前将修改后的方案,送我站重新备案,同时应交回原备案方案原件。我站将在重新备案的方案统一加盖专用章。
三、施工单位应将加盖专用章的所有方案存放在工地归档备查,现场必须按通过备案的方案组织施工。我站监督检查以通过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且加盖专用章的方案为准。
四、在办理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时,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完成专家论证的,可以提交承诺书,但施工单位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7日前必须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案等有关资料提交到我站。
日常监督中,发现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履行承诺内容已开工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开工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