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产权(出租)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31日,我站在安装告知抽查工作中,发现桥头镇石竹山水园望景台5号住宅楼工程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实体与产权备案的出厂日期等产品信息存在较大差异,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研究,我站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立案查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为引起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就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一)工程概况
石竹山水园望景台5号住宅楼由东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汕头市城市建设监理公司监理。施工升降机的出租单位为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单位为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5号住宅楼已封顶。
(二)监督抽查情况
1、石竹山水园望景台5号住宅楼于2016年5月30日办理了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告知手续,设备产权备案号为粤SA-S02640。2016年5月31日,我站对安装告知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在5号住宅楼安装的施工升降机(粤SA-S02640)存在施工升降机实体与产权备案登记的出厂日期等产品信息明显差异,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情况。5号住宅楼安装的施工升降机(粤SA-S02640)产权备案登记的出厂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但现场的施工升降机吊笼内无产品铭牌,另驱动电机产品铭牌的出厂日期均为2008年。且该台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锈蚀严重,吊笼电气线路、组件陈旧,与施工升降机的出厂日期有明显差异,有明显的使用和维修改造痕迹。经调查询问,出租单位无相应的使用和维修改造记录,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实施石竹山水园望景台5号住宅楼施工升降机的安装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对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实体与产权备案的出厂日期等产品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相应处理,现场已经开始进行安装作业。
(三)处理情况
1、对出租单位(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理
(1)对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提请市住建局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16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按照我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租赁行为管理的通知》和出租单位提交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秩序承诺书》,对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在莞登记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的处理,暂停期间我站对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在莞设备不予以办理安装告知业务。
(3)自发文之日起,我站将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管理,为期:2个月。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市镇两级安监机构对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莞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督抽检;对东莞市展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在莞设备在办理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产权备案(包括产权变更)时实施严格的审查。“黑名单”管理期满后,视监督抽查情况方予以解除。
2、对安装单位(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理
(1)对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行为,提请市住建局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16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按照我站《关于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实施改革的通知》和安装单位提交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对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办理安装告知业务1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已依法办理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其拆卸、顶升加节业务不受影响)的处理。
(3)自发文之日起,我站将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管理,为期:1个月。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市镇两级安监机构对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莞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督抽检;对东莞市东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办理拆卸告知时实施严格的审查。“黑名单”管理期满后,视监督抽查情况方予以解除。
二、针对本次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现就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核对抽查工作
产权单位申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我站将在规定的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内,按照申请资料填报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存放地点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中存在弄虚作假或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作出不予通过办理的决定。同时,视情况,由我站给予列入“黑名单”管理、暂停办理产权备案等处理。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我站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核对抽查工作,我站决定不再区分新、旧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实施的不同审查时限,统一按国家和办事事项的规定,执行7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同时,我站将进一步严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的资料审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检力度
为督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我站将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检力度,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