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安监机构,各安装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为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诚信体系的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实施改革,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改革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办理模式
(一)对安装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1、安装单位年度内首次到市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须先到安监站办理安装单位登记备案,提交《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在安装资质范围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以及在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等业务时,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瞒报、漏报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定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需由企业指定专门的办事人员负责,由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企业对该办事人员向市安监站提交的资料负全部责任。
(二)简化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办理资料
为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减少企业重复提交资料,在对安装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基础上,我站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时对符合以下情形的资料,实行安装单位不需提供、自行留存的方式:
1、对我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企业不需提供;
2、对已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安装单位不需提供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
3、对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在市安监站办理登记备案的不需提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加强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抽查
1、要求安装单位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计划安装日期需以具体安装时间准确填写,并明确到小时;同时,安装单位须严格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安装时间进行作业。如安装时间变更需按以下情况处理:
(1)安装时间变更为当天的,在取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安装单位需由指定的专门办事人员提前以电话告知市安监站设备组和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
(2)安装时间变更为2天内的,在取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由安装单位在原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原件上修改计划时间,并明确已取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在修改处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确认,由指定的专门办事人员到市安监站窗口办理安装时间变更确认。
(3)安装时间变更时间超过2天的,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作废,市安监站对该告知表作取消处理,安装单位在下次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站重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同时提交原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原件。
2、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由市安监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对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安装(拆卸)告知办理总量的20%。发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和施工现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广东省、东莞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和安装单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虚假、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安装单位实施警告、暂停在东莞开展经营活动等处理。
(四)对安装(拆卸)告知实施窗口即来即办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我站对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进行修改,重新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见附件2),做到进一步简化办事资料、明确资料要求、统一收件标准,并将办理时限改为即来即办。
二、办理流程
(一)安装单位准备资料
1、安装单位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清单》(见附件3),准备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的全部资料。
2、安装单位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3、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二)市安监站办事窗口即来即办
市安监站办事窗口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 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收件情况表》(见附件4)对申请资料进行逐样收件,履行程式审查,核实安装单位提交的安装(拆卸)告知资料的是否齐全,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不作核实。对收件资料齐全的,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由窗口当场予以办理;对收件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三)安装作业前告知属地建设部门
安装单位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作业时间、内容等情况提前一个工作日以手机短信、传真、邮件或其他形式告知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
三、强化对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对已办理的安装(拆卸)告知实行随机抽查
市安监站对安装单位已办理的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和施工现场实行随机抽查,制定了专门的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审查和施工现场检查的表格,提出了工作要求,实施对已办理的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和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的具体安装时间到安装(拆卸)作业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安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肃处理
1、市安监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广东省、东莞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和安装单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抽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方式一览表》(见附件5),明确了市安监站对安装(拆卸)告知抽查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实行按照安装单位的不良行为分别处以警告、暂停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一个月、暂停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三个月的处理。
对一年内累计警告两次的安装单位,将取消安装(拆卸)告知窗口即来即办,对安装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和施工现场实行重点监管;对一年内累计警告达三次(含三次)的安装单位,每增加一次,暂停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一个月。
2、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签发执法文书并按省动态管理办法和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对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将依法提请市住建局给予行政处罚。
3、对抽查发现已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不予办理使用登记,要求相关单位限期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予以拆除,对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的撤销原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1)安装单位超越资质范围安装或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到市安监站办理登记备案的;
(2)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无备案登记证(产权备案)或存在弄虚作假、不能查证的;
(3)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所列不得出租、使用的有关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抽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方式一览表》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