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日常安全监督工作,更进一步全面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经市住建局同意,我站对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作出修改和完善,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模式。修改和完善内容如下:
一、改变申报制度
取消施工、监理企业申报标准化评价作为评价的必要条件。我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达到评价进度,监督员立即告知有关单位,在下次监督检查时随机派单进行标准化评价。达到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进度描述如下:
(一)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封顶前;
(二)三层以上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超过三层且封顶前;
(三)十二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超过十二层且封顶前;
(四)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达到30%;
(五)基坑支护单独围敝施工的,完成60%的工程量。
二、改变评价单位
取消以《施工许可证》为评价单位,改为以项目为评价单位。
三、改变评价程序
取消初评、复评的评价方式,改为每年对每个项目只评价一次,以当次评价的计分结果为最终依据,判断该项目是否达标,取消复评。
四、改变加、减分方式
评价达标的项目,按项目工程价款进行加分。对评价不达标的,只对现场主要隐患和不良行为按省动态、市不良行为进行扣分,不再对不达标的相关单位额外各扣10分。
五、改变加分标准
(一)房屋工程(主体施工)
评价通过的,按工程主体已开工单体的合同价款为计算单位进行加分。加分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施工安全标准化加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