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监管分局
2021年9月30日
东莞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
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府函〔2020〕52号),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保险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关于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施工作。
二、工作目标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我市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逐步推动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完成转型升级。
三、试点对象
本试点方案的对象为东莞市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对于商品住宅工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等其它工程,可参考本试点方案实行。
四、试点内容
(一)相关定义
1.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工程的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2.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3.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工程产权所有人,为保险合同的索赔权益人。
(二)承保范围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具体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预制凸窗、楼梯、墙板、阳台等装配式建筑构件发生脱落;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温和防水工程。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3.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险公司对以上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三)保险期限
1.承保范围第1项保险期限为10年,第2项保险期限为5年,第3项保险期限由各方自行商定。
2.承保范围第1、2项的保险生效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年后起算;承保范围第3项保险生效期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承包单位依合同进行维修。
(四)除外责任
因业主、保障性住宅的使用方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试点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
(五)试点承保机构
试点承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能够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
(六)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其中,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七)保费计算及费率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投保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按照保险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执行。
(八)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原因,并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方式以修复为主。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九)风险管理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参建各方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该报告需明确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组织参建各方对质量缺陷问题整改闭合。
建设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第三方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十)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与参建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十一)权益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承保台账
保险公司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工作台账,做好承保、风险管理、出险理赔等信息的记录与统计。
(十三)试点期限
本试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权益人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建设。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重要意义,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工作,提升投资方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认同感、参与度,通过举办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宣贯会,让企业和群众了解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作用,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三)做好经验积累。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本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承保理赔流程,认真总结经验,为下一阶段推广工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