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实施主体包括市级审批部门以及承接市级审批权限的园区或镇级部门。
第四条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实体审批大厅和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上公开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以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事项申请审批所具备的条件;
(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事项准予审批应当具备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及相关材料信息;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一)知晓全部告知内容、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且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自身能够满足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全部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所需要的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告知承诺书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收件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线上监管、检验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可按照区域、行业、经营规模等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检查对象的20%。
各审批部门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核查情况表、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记录材料,及时送达至申请人,并做好整理和电子化归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二)一定周期内或无限期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三)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率和力度;
(五)向社会或在行业内进行曝光、警告或通报批评;
(六)限制市场准入,禁止中介超市的进驻或使用;
(七)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九)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级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各审批部门定期发布“红黑名单”和项目联合惩戒信息,加强对申请人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披露。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修改事项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