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承接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的审批职能。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区、楼宇标准地名的使用,加强标准地名的管理,请各有关单位落实以下工作:
一、自2024年1月10日起,我局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莞e认购”、商品房网签备案等业务环节统一使用审批通过的标准地名。请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引导住宅区、楼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办理住宅区、楼宇地名命名业务。
二、各住宅区、楼宇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广告牌匾相关标识,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渠道使用标准地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