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镇街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各园区、镇街普通住房2019年下半年至2022年下半年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园区、镇街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松山湖高新区、南城街道、滨海湾新区、长安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大岭山镇、莞城街道、凤岗镇、虎门镇、大朗镇、厚街镇,价格标准为低于33944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类标准:寮步镇、塘厦镇、黄江镇、茶山镇、沙田镇、高埗镇、石碣镇、清溪镇、洪梅镇、望牛墩镇、常平镇、道滘镇、麻涌镇、横沥镇、樟木头镇,价格标准为低于26101元/平方米(含本数);
三类标准:中堂镇、企石镇、石排镇、石龙镇、东坑镇、谢岗镇、桥头镇,价格标准为低于21389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发出清算审核结论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重新调整清算结果。已按照旧价格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回溯调整,待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适用新价格标准核算。
三、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销售(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新建商品住房,普通住房认定执行本价格标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