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房管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管理
(一)预售款必须使用《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预售证》)上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办理支付和收存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的《预售证》上载明预售商品房的栋号和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下简称预购人)、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必须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支付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自觉核实账户。
(二)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应书面通知预购人、按揭银行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计划向预购人发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1、预购人的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到《预售证》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上。预购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即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银行凭《缴款通知书》收取购房款,并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向预购人出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账通知书》(以下简称《进账通知书》)作为进账凭证。购房人凭《进账通知书》和银行进账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购人通过汇款、POS机把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由预售人凭入账凭证到监管银行办理《进账通知书》。预售人也可以代收代缴,但收到预售款必须及时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的预售商品房,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私自截留预售款(按揭贷款需经购房人收款账户支付给预售人的,由该账户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按揭保证金由银行收存,银行可在预售款专用账户中扣划。按揭保证金需退回预售人的,应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银行应每季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按揭保证金账户余额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预售款应与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合同所载款项相吻合(对需提供按揭保证金的,允许存在保证金金额的差额)。
二、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售证延期
(一)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人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同时附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即监管帐户)的《进账通知书》。未能提供首期预售款《进账通知书》的,预售人应向房管部门出具《预售商品房首期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商业银行在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备案登记时,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按揭贷款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收款账户没有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按揭银行应向房管部门出具《预售商品房按揭款不使用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备案登记。
(二)《预售证》延期
2010年10月1日后取得《预售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延期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已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开发企业未能提供的,在该款项妥善处理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预售证延期手续。
三、日常的监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每月向预售管理部门报送预售款收支情况、预售商品房建设情况备案报表和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预售管理部门将及时掌握预售款使用动态,加强监管,确保预售款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在预售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撤销监管意见书后,预售人方可自由支配该专户内的全部资金。
四、相关单位违规的处罚
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监管银行和预购人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预售款收存的相关业务,办理业务的相关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预售款管理专栏下载。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预售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暂停办理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对违规或不按监管协议约定配合实施监管的商业银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解除与该银行(指具体承接预售款收存业务的支行)签定的《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并暂停办理与该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为期一年。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