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促进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对购房人的合同义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资料,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减轻开发企业负担,现就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未办理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监管账户,在其所监管的全部楼宇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定资质开发企业,无需提交《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或《商品房住房质量承诺书》。
(一)对已提交的《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予以退回,开发企业可凭《授权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领回《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原件。
(二)对已提交的《商品房住房质量承诺书》予以注销。
(三)《商品房住房质量担保保函》退回或《商品房住房质量承诺书》注销后,开发企业按照“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事指南要求,申请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本次调整内容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