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房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现资金监管安全、精准、高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预售款监管银行加强数据信息对接,通过资源整合开发形成线上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为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的信息化与线上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设立管理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对应开设的预售款监管账户至少应包括一个在已入网银行(指已具备条件将该银行在本市开立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资金收存、拨付等明细信息实时发送至监管系统的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预售人与市建设局、已入网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应采用新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2018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见附件1)。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均采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2018示范文本)》。
(三)对于同一监管标的,预售人可以开设不多于3个监管账户(可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设),并分别签订监管协议。
二、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管理
(一)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计划向购房人发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通知购房人将所有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中,并协助购房人将全部首期款存入监管银行。
自2018年9月1日起,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首期款应全部存入已入网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自2019年4月1日起,所有在售且未解除预售款监管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新进账的首期款应全部存入已入网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二)预售人对存入已入网监管银行的首期款,在款项入账后3个工作日内,在预售款监管系统中报送监管账户入账流水对应的进账类别(包括首期款、一次性付款等)以及关联相应的销售房屋信息(买卖合同编号、房屋坐落、对应金额等),完成首期款对账业务。预售人再持网上监管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通知书》(以下简称“进账通知书”,见附件3)到已入网银行网点办理确认。
(三)已入网银行在收到预售人进账通知书等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售款监管系统核实相应房号的首期款是否已全部缴存,确认无误后向预售人出具加盖印章的进账通知书,同时将电子进账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传送给房管部门。
(四)各银行为预售商品房提供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内,并在划入时同步备注每笔款项为银行按揭贷款。
三、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
自2018年9月1日起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房管部门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核实各房号首期预售款进账信息,为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不再收取纸质的进账通知书。
自2019年4月1日起所有预售商品房项目,房管部门均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核实各房号首期预售款进账信息,为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不再收取纸质的进账通知书。
四、日常监管
(一)2019年4月1日前,对于同一监管标的下开设多个监管账户的,预售人对由已入网银行核实对账情况的预售款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的调拨业务,将存入已入网银行的首期预售款资金划转至其他未入网银行的监管账户中。
(二)对于因首期预售款未及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内,导致预售商品房未能按期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累计3套以上(含3套)逾期的,市房管局将暂停办理该项目剩余可售商品房的网签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监管系统推送市住建局,直到逾期未办合同备案的商品房完善手续后方解除系统锁定。
(三)有关部门对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划扣的,监管银行应出示证据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将有关情况于当日书面函告市住建局。
(四)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盖有含“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专用章”的全套预留印章的支票,方可将对应预售款金额划至其他银行账户,同时须备注每笔款项的支出类别(包括总承包施工单位进度款、小区配套设施施工进度款、其它配套工程材料设备款、税费、其它相关的建设费用等)。
(五)预售人须凭市住建局出具的同意撤销监管意见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账户手续后,方可自行支配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
五、对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局将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与该银行签署新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有关违规行为等情况书面通报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
1、不遵守三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内容的;
2、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私自与预售人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监管的;
3、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的;
4、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资金划款手续的;
5、未按规定在预售款监管系统推送监管账户数据信息,或推送虚假数据的;
6、不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的。
(二)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局将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暂停办理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
1、私自截留、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2、未按申请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3、未按规定在预售款监管系统核对和报送监管账户的交易数据,或报送虚假数据的;
4、不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的。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0〕27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2018示范文本).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