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学习,按要求贯彻落实,该细则未明确的内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执行。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2016〕20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