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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6-0035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5-29
名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广东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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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广东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6-05-29  浏览次数:-

  (法人)名称:广东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286878F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松路168号101室;

  (法人)名称:广东薪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MHFTC61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西路69号101室;

  (法人)名称:东莞市鸿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HG4T2W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镇中路21号之一恒大翡翠华庭24号楼607室;

  (法人)名称:东莞市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A9E9A

  住所(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岭街东堤湾畔悦湾轩D座二层205;

  (法人)名称:东莞市巨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PF006L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百达西路19号156栋102室;

  (法人)名称:东莞峰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C35D4N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6号2304室01;

  (法人)名称:广东益晨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8CHJ654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826号301室。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批)》等文件要求,我局对你公司的相关资质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交动态核查资料,本次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按《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批)》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6年7月14日前将整改材料及重新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加盖公章的纸质扫描版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上传。整改期内,你公司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如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广东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广东薪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pdf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东莞市鸿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东莞市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pdf

          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东莞市巨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pdf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东莞峰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pdf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广东益晨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


  联系部门:建筑市场管理科

  电    话:0769-22207989

  地    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