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22〕8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东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