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焰财(公民身份号码:340826********5616):
你(单位)因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东建罚字(质安)〔2024〕第00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告知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承建的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即1286.44KWp分布式光伏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拟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7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质安)〔2024〕第003-4号).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