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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3-0058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8-30
名称: 撤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决定书(东建消撤〔2023〕5号)
文号: 东建消撤〔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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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决定书(东建消撤〔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8-30  浏览次数:-

东莞市雁田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2023年6月19日向凤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的“雁田投资有限公司滨河居住体育活动场地改造项目体育楼”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办流水号:20230619152418868,项目地址:凤岗镇雁田村镇田中路),于2023年7月11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东建凤消验字〔2023〕第0006号)。

  经凤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发现,你单位办理的“雁田投资有限公司滨河居住体育活动场地改造项目体育楼”特殊建设工程为新建项目,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为3120.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2.9平方米,属多层公共建筑。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东建消〔2023〕3号文)规定,该工程属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在凤岗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的业务承接范围,应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撤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告知书》(东建消撤〔2023〕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请求,现我局决定撤销该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东建凤消验字〔2023〕第000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