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4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5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3-037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建设单位超期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已及时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2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报送及上传,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专项检查等。 | |
3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消防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4 | 对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而未执行相应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专项检查等。 | |
5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7 | 对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且未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1. 直接收取诚意金、定金等5万元以下小额金额; 2. 已及时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8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 违法行为轻微; 2. 施工前已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9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施工前已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0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施工前已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1 | 对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施工前已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2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 违法行为轻微; 2. 施工前已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约谈、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3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4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5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7 |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8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19 | 对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 | |
20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1 |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2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1. 违法行为轻微; 2. 已及时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等。 | |
23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4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5 | 对出租人未按规定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已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2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约谈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