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向我局申请办理“东莞市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申办流水号:20230420145713962,项目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229号),经抽查检查,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你单位签发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东建消验备查字〔2023〕第0056号)。
经调查发现,东莞市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地上8层,建筑面积为14197.3平方米,工程地址为东莞市东坑镇丁屋村。根据《东坑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核通知》(东规办[20130311]号)等资料显示,该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建筑为村民自建住宅,我局及消防救援部门未受理过该主体工程的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等材料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你单位不符合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消防验收备案撤销告知书》(东建消撤〔202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请求,现我局决定撤销该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东建消验备查字〔2023〕第005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