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2-0066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9-29
名称: 关于修订《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修订《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9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关于推行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东建市〔2017〕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开始启用“纸质保函+电子指令”模式的电子银行保函,促进电子化招投标改革,招标人无须另行核查保函真伪,在提高工程招投标效率取得成效。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6月15日,修订并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东建市〔2020〕11号),由“纸质保函+电子指令”升级为“电子保函+电子指令”,投标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线上发起开函申请,系统自动将保函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系统安全保密、全程电子留痕,过程可追溯,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近期,国家、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改革,推出《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等系列文件,明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保函(保险)方式的保证金”,为贯彻营商环境改革,拟对现有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保险电子保单作为投标保证金形式。明确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明确保函及保单范本要求。

  (二)增加保险公司主体要求。参照银行主体要求,明确保险公司需核实开立保险电子保单保险费是否来源于基本账户,否则不予以办理。

  (三)增加保险公司职责。并鼓励银行及保险公司适当降低开具投标担保的相关费用。

  上述修订措施,除国家、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改革外,保险电子保单方式全面继承了原有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亮点,全过程通过系统数据对接,真正做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能最大幅度减少招标人核查保函(保单)真伪,提取保函(保单)信息的时间,提高招标效率。

  三、优化预期效果

  电子投标保函(保单)的优化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活市场活力,增强便民服务,促进电子保函(保单)使用率,投标项目提速增效方面有积极作用,加快全面深化全过程电子招投标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