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建〔2004〕32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烈度取值,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
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号),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我市各镇(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如下:
(一)下列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取值:
1、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共八个镇辖区范围内;
2、中堂镇的下芦村、马沥村、四乡村;万江街道的大汾村、新村、新谷涌村、简沙洲村、新和村、流涌尾村;南城街道的白马村、石鼓村、袁屋边村。
(二)其余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Ⅵ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取值。
二、关于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使用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明确我市中心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 图A1)进一步表明我市辖区范围内存在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和Ⅶ度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使重要工程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现规定如下:
(一)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作用”计算与结构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取评价成果与《抗震设计规范》两者的中较大值;
(二)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措施”按以下情况采用:
甲类、乙类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
丙类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Ⅶ度区,按Ⅶ度设防。位于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区,当评价成果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多遇地震)αmax≥0.08,按Ⅶ度设防;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多遇地震)αmax<0.08,按Ⅵ度设防。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除应符合本通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