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震〔2009〕11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规定。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省地震局《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粤震〔2009〕39号)对贯彻落实该规定确定了原则。为保障我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规定。
依据《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建〔2004〕32号),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我市各镇(街)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如下:
(一)下列区域: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万江、南城、莞城十二个镇(街)辖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按抗震设防烈度Ⅷ度确定;“地震作用”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5g确定。
(二)其余镇(街)区域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与“地震作用”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确定。
二、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建筑包括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校内建筑;医院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医院用房。
三、我市辖区内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的抗震设防要求按本通知确定,由建设单位报市地震局备案,不再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除应符合本通知外,尚应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版)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六、本规定自通知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 九 年 六 月 十 八 日